發佈日期:2018-10-25
滅火設備: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。 | ||
(一)滅火器、消防砂 | (二)室內消防栓設備 | (三)室外消防栓設備 |
(四)自動撒水設備 | (五)水霧滅火設備 | (六)泡沫滅火設備 |
(七)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| (八)乾粉滅火設備 | (九)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|
警報設備:指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。 | ||
(一)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| (二)手動報警設備 | (三)緊急廣播設備 |
(四)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| (五)一一九火災通報裝置 | |
避難設備: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所使用之器具或設備。 | ||
(一)標示設備:出口標示燈、避難方向指示燈、觀眾席引導燈、避難指標 。 | ||
(二)避難器具:指滑臺、避難梯、避難橋、救助袋、緩降機、避難繩索、滑杆及其他避難器具。 | ||
(三)緊急照明設備。 | ||
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:指火警發生時,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上必需之器具或設備。 | ||
(一)連結送水管 | (二)消防專用蓄水池 | (三)排煙設備
(緊急昇降機間、特別安全梯間排煙設備、室內排煙設備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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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緊急電源插座 | (五)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| |
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。 |
各 類 場 所 用 途 分 類 | 申報期限 | |
甲類
(1~3目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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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影片映演場所(戲院、電影院)、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、理容院(觀光理髮、視聽理容等)、指壓按摩場所、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(MTV 等)、視聽歌唱場所(KTV 等)、酒家、酒吧、酒店(廊)。 |
每年3月及9月底前
1年申報2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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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齡球館、撞球場、集會堂、健身休閒中心(含提供指壓、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)、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、遊藝場所、電子遊戲場、資訊休閒場所。 | ||
觀光旅館、飯店、旅館、招待所(限有寢室客房者)。 | ||
甲類 (4~7目) |
商場、市場、百貨商場、超級市場、零售市場、展覽場。 |
每年5月及11月底前
1年申報2次 |
餐廳、飲食店、咖啡廳、茶藝館。 | ||
醫院、療養院、榮譽國民之家、長期照顧服務機構(限機構住宿式、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-2 之日間照顧、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)、老人福利機構(限長期照護型、養護型、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、安養機構)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(限托嬰中心、早期療育機構、有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)、護理機構(限一般護理之家、精神護理之家、產後護理機構)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(限供住宿養護、日間服務、臨時及短期照顧者)、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(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)、啟明、啟智、啟聰等特殊學校。 | ||
三溫暖、公共浴室。 | ||
乙類 (1~3目) |
車站、飛機場大廈、候船室。 |
每年3月底前
1年申報1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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期貨經紀業、證券交易所、金融機構。 | ||
學校教室、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、補習班、訓練班、K 書中心、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(限安置及教養機構)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。 | ||
乙類 (4~6目) |
圖書館、博物館、美術館、陳列館、史蹟資料館、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。 |
每年5月底前
1年申報1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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寺廟、宗祠、教堂、供存放骨灰(骸)之納骨堂(塔)及其他類似場所。 | ||
辦公室、靶場、診所、長期照顧服務機構(限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屬 H-2之日間照顧、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)、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、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、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、老人文康機構、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。 | ||
乙類 (7~9目) |
集合住宅、寄宿舍、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。 |
每年9月底前
1年申報1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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體育館、活動中心。 | ||
室內溜冰場、室內游泳池。 | ||
乙類 (10~12目) |
電影攝影場、電視播送場。 |
每年11月底前
1年申報1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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倉庫、傢俱展示販售場。 | ||
幼稚園。 | ||
丙類 | 電信機器室。 |
每5月底前
1年申報1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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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車修護廠、飛機修理廠、飛機庫。 | ||
室內停車場、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。 | ||
丁類 | 高度、中度、低度危險工作場所。 |
每年11月底前
1年申報1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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戊類 | 複合用途建築物中,有供甲類用途者。 | 採整棟申報者, 每年5月及11月底前 |
前目以外供第乙、丙、丁類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。 |
採整棟申報者,
每年11月底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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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下建築物。 | 每年11月前 | |
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。 | 每年5月底前 |